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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7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7條

第7條

人身保護令狀所致予的人必須在令狀所指明的日期,並在不遲於令狀所指明的時間 —— (a) 在原訟法庭法庭席前交出指稱被羈留的人;及 (b) 就令狀作出正式回報。 但原訟法庭如信納有好的理由將遵從人身保護令狀的時限延展,則可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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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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