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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8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8條

第8條

如因任何理由,人身保護令狀所致予的人不可能遵從令狀,則該人仍必須向原訟法庭作出回報,指明不可能遵從令狀的理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司法管轄權、法律、常規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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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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