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即使任何法律或法院規則另有規定,凡已有一項人身保護令申請由任何人或就任何人提出,除非援引新證據支持該項申請,否則該項申請不得由該人或就該人以相同理由再向原訟法庭或任何原訟法庭法官提出。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即使任何法律或法院規則另有規定,凡已有一項人身保護令申請由任何人或就任何人提出,除非援引新證據支持該項申請,否則該項申請不得由該人或就該人以相同理由再向原訟法庭或任何原訟法庭法官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