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就某項罪行而被裁判官或區域法院判處刑罰的人向原訟法庭申請移審令,以將在裁判官或區域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移交原訟法庭,而原訟法庭裁定裁判官或區域法院並無權力處以該項刑罰,則原訟法庭可修改定罪判決,以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有權力施加的任何刑罰取代已處的刑罰,而不將定罪判決撤銷。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凡就某項罪行而被裁判官或區域法院判處刑罰的人向原訟法庭申請移審令,以將在裁判官或區域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移交原訟法庭,而原訟法庭裁定裁判官或區域法院並無權力處以該項刑罰,則原訟法庭可修改定罪判決,以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有權力施加的任何刑罰取代已處的刑罰,而不將定罪判決撤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