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條不得視為削減原訟法庭藉扣押而針對任何疏忽或拒絕簽立或背書任何該等文書的人進行法律程序的權力。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本條不得視為削減原訟法庭藉扣押而針對任何疏忽或拒絕簽立或背書任何該等文書的人進行法律程序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