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本條條文另有規定外,不得使任何幼年人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但憑藉原訟法庭作出的旨在使幼年人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的命令則除外。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除本條條文另有規定外,不得使任何幼年人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但憑藉原訟法庭作出的旨在使幼年人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的命令則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