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有要求就一名幼年人作出該項命令的申請提出,該名幼年人在申請提出時即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但除非在法院規則所訂明的期間內已按照該項申請而作出命令,否則該名幼年人在該段期間屆滿時即終止為受法院監護的人。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凡有要求就一名幼年人作出該項命令的申請提出,該名幼年人在申請提出時即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但除非在法院規則所訂明的期間內已按照該項申請而作出命令,否則該名幼年人在該段期間屆滿時即終止為受法院監護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