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原訟法庭可應就此而提出的申請或在並無申請提出的情況下,命令任何當其時是受法院監護的人的幼年人終止為受法院監護的人。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原訟法庭可應就此而提出的申請或在並無申請提出的情況下,命令任何當其時是受法院監護的人的幼年人終止為受法院監護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