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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原訟法庭可應律政司司長或受影響的人的申請,作出命令 —— (a) 使該命令所針對的人在未獲原訟法庭許可下,不得提起任何法律程序;及 (b) 使該人在未獲原訟法庭許可下,不得繼續進行他在該命令作出前在任何法院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司法管轄權、法律、常規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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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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