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或繼續法律程序的許可
第27A條
(1) 除非原訟法庭信納 —— (a) 有關法律程序並非濫用有關法院的程序;及 (b) 有合理理據進行該等法律程序, 否則原訟法庭不得對當其時根據第27(1)條屬有效的命令所針對的人給予許可,讓該人提起或繼續該等法律程序。 (2) 除非有原訟法庭就它批予或拒絕批予本條規定的許可的決定批予的上訴許可,否則不得就該決定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條例 第27A條
提起或繼續法律程序的許可
(1) 除非原訟法庭信納 —— (a) 有關法律程序並非濫用有關法院的程序;及 (b) 有合理理據進行該等法律程序, 否則原訟法庭不得對當其時根據第27(1)條屬有效的命令所針對的人給予許可,讓該人提起或繼續該等法律程序。 (2) 除非有原訟法庭就它批予或拒絕批予本條規定的許可的決定批予的上訴許可,否則不得就該決定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