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非有原訟法庭就它批予或拒絕批予本條規定的許可的決定批予的上訴許可,否則不得就該決定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除非有原訟法庭就它批予或拒絕批予本條規定的許可的決定批予的上訴許可,否則不得就該決定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