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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藉任何規管民事程序的法律,或藉高等法院的任何特別命令,指定或容許在任何一段不超逾一個月的期間內作出任何作為或提出任何法律程序,則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則在計算該段期間時,任何包括在暑假之內的日子,均不得計入:但本條不得當作延展就註有申索陳述書的令狀呈交認收書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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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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