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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41及42條、本條第(3)款及法院規則另有規定外,在原訟法庭的每項法律程序及因其產生的一切事務,均須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單獨開庭聆訊及裁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開庭期及事務分配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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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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