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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在訴訟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請時,原訟法庭信納所爭論的是 —— (a) 就永久形式誹謗、短暫形式誹謗、惡意檢控、非法禁錮或誘姦提出的申索;或 (b) 屬法院規則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一類問題或爭論點, 則有關的訴訟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但如法院認為審訊需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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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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