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第(1)至(3)款對法庭按照法院規則命令在任何訴訟中出現的不同事實問題以不同審訊方式審訊的權力,並無影響;而凡有上述命令作出,第(1)款只對與該款所述的申索、問題或爭論點有關的問題具有效力。
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第(1)至(3)款對法庭按照法院規則命令在任何訴訟中出現的不同事實問題以不同審訊方式審訊的權力,並無影響;而凡有上述命令作出,第(1)款只對與該款所述的申索、問題或爭論點有關的問題具有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