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凡3名或多於3名的上訴法庭法官所組成的上訴法庭進行聆訊,由進行聆訊的上訴法庭法官的過半數作出的判決或命令,須當作為上訴法庭的判決或命令,但如無由進行聆訊的上訴法庭法官的過半數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則遭上訴的判決或命令須當作為上訴法庭的判決或命令。
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凡3名或多於3名的上訴法庭法官所組成的上訴法庭進行聆訊,由進行聆訊的上訴法庭法官的過半數作出的判決或命令,須當作為上訴法庭的判決或命令,但如無由進行聆訊的上訴法庭法官的過半數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則遭上訴的判決或命令須當作為上訴法庭的判決或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