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單一名上訴法庭法官拒絕批准一項要求其依據第(1)款行使上訴法庭任何權力的申請,申請人有權獲上訴法庭就該項申請作出裁定。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凡單一名上訴法庭法官拒絕批准一項要求其依據第(1)款行使上訴法庭任何權力的申請,申請人有權獲上訴法庭就該項申請作出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