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A條
儘管有第(4)(aa)款的規定,就聆訊或裁定要求批予向終審法院提出下述上訴的上訴許可的申請而言,如該申請在生效日期前已妥為送交存檔,則由2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庭,不屬妥為組成。有關上訴指針對由少於3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庭所作的決定而提出者。
高等法院條例 第4A條
儘管有第(4)(aa)款的規定,就聆訊或裁定要求批予向終審法院提出下述上訴的上訴許可的申請而言,如該申請在生效日期前已妥為送交存檔,則由2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庭,不屬妥為組成。有關上訴指針對由少於3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庭所作的決定而提出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