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B條
儘管有第(4)(ac)款的規定,就聆訊或裁定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上訴而言(除非該上訴屬第(4)(c)款所指者),如該上訴在生效日期前已妥為送交存檔,則由2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庭,不屬妥為組成。
高等法院條例 第4B條
儘管有第(4)(ac)款的規定,就聆訊或裁定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上訴而言(除非該上訴屬第(4)(c)款所指者),如該上訴在生效日期前已妥為送交存檔,則由2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庭,不屬妥為組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