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 —— (a) 根據第(3)或(4)款妥為組成的法庭聆訊一宗上訴或申請;及 (b) 持不同意見的法庭成員數目相等, 則在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向終審法院提出任何上訴前,如任何一方提出申請,或法庭主動作出命令,有關案件須在非偶數而不少於3名的上訴法庭法官席前重新爭辯並由該等法官裁定。
高等法院條例 第5條
凡 —— (a) 根據第(3)或(4)款妥為組成的法庭聆訊一宗上訴或申請;及 (b) 持不同意見的法庭成員數目相等, 則在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向終審法院提出任何上訴前,如任何一方提出申請,或法庭主動作出命令,有關案件須在非偶數而不少於3名的上訴法庭法官席前重新爭辯並由該等法官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