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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任何根據第37AA(1)條有資格獲委任為司法常務官的人為暫委司法常務官 —— (a) 司法常務官的職位因任何理由而懸空;或 (b)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出於執行司法工作的利益需要,應委任一名暫委司法常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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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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