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所賦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權力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只委任一名暫委助理司法常務官一段指明期間的任期。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所賦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權力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只委任一名暫委助理司法常務官一段指明期間的任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