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須訂立法院規則,以確保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在尋求根據第41及42條作出命令的法律程序中,所尋求的命令所針對的人,會獲判給他所招致的該等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附帶費用。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須訂立法院規則,以確保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在尋求根據第41及42條作出命令的法律程序中,所尋求的命令所針對的人,會獲判給他所招致的該等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附帶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