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適用於以下在原訟法庭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即 —— (a) 就與任何知識產權有關的權利的侵犯或就假冒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b) 為使有關該等權利的任何侵犯或有關任何假冒的資料得以披露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及 (c) 為防止任何惟恐會發生的該等權利的侵犯或任何惟恐會發生的假冒而提出的法律程序。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第(1)款適用於以下在原訟法庭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即 —— (a) 就與任何知識產權有關的權利的侵犯或就假冒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b) 為使有關該等權利的任何侵犯或有關任何假冒的資料得以披露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及 (c) 為防止任何惟恐會發生的該等權利的侵犯或任何惟恐會發生的假冒而提出的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