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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原訟法庭覺得任何財產(須為第44條所指者)可能會成為日後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標的物,則第44條在與該財產有關的範圍內,對政府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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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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