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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法院規則另有規定外,在原訟法庭席前進行的追討債項或損害賠償的法律程序中(不論在何時提起),在判令獲得的任何款項中可加上按法院認為適合或法院規則訂定的利率計算的單利,該筆單利須就判令獲得的全部或部分債項或損害賠償,或就在判決作出前已繳付的全部或部分債項或損害賠償計算,日期以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與以下日期之間的全部或部分期間計算 —— (a) 就任何在判決作出前已繳付的款項而言,為繳付該筆款項的日期;及 (b) 就判令獲得的款項而言,為判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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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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