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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判定債項的總額或判定債項當其時尚未清償的部分須帶有單利 —— (a) 利率按原訟法庭所命令者計算;或 (b) 如無該項命令時,利率則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者計算, 由有關判決的日期起計,直至清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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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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