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可提出來自任何並非上訴法庭的法庭行使司法管轄權懲罰藐視法庭罪(包括刑事藐視罪)的命令或決定的上訴;而就任何該等命令或決定而言,本條具有效力,並取代任何其他關於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上訴的法律。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可提出來自任何並非上訴法庭的法庭行使司法管轄權懲罰藐視法庭罪(包括刑事藐視罪)的命令或決定的上訴;而就任何該等命令或決定而言,本條具有效力,並取代任何其他關於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上訴的法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