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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在任何案件中,有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針對任何人而提出,或有針對任何人而作出上述命令,則該人可根據本條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而就交付羈押或扣押的申請而言,則上訴可由申請人向上訴法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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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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