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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a) 法庭 (court)包括任何有權力懲罰藐視罪的審裁處或人;及 (b) 凡提述法庭行使司法管轄權懲罰藐視法庭罪而作出的命令或決定之處,包括提述法庭根據任何使其得以將某項罪行當作藐視法庭罪般處理的法律而作出的命令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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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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