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可予提出上訴的定罪判決或刑罰,亦不適用於上訴法庭根據該條例作出的決定;而就該條例及本款而言,一項為懲罰某人在他有權就本身的刑罰提出上訴的法律程序中所犯的藐視法庭罪而作出的命令,須被視為該刑罰的一部分。
高等法院條例 第5條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可予提出上訴的定罪判決或刑罰,亦不適用於上訴法庭根據該條例作出的決定;而就該條例及本款而言,一項為懲罰某人在他有權就本身的刑罰提出上訴的法律程序中所犯的藐視法庭罪而作出的命令,須被視為該刑罰的一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