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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令狀、判決書、命令、文件及其任何經蓋章核對的謄本或文本,如看來是蓋上該印章,在任何法庭席前進行的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經交出,即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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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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