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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任何其他條例另有規定外,協議任何一方可按照法院規則展開法律程序,要求就有關爭議的訟費及附帶訟費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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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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