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根據第(2)款展開或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3B條移交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原訟法庭 —— (a) 可就評定或評估爭議的訟費及附帶訟費,作出命令; (b) 可作出命令將訟費判給該等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或判該等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支付訟費;及 (c) 在原訟法庭信納作出命令判並非該等法律程序一方的人支付訟費屬秉行公正的情況下,可如此作出命令。
高等法院條例 第3條
在根據第(2)款展開或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3B條移交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原訟法庭 —— (a) 可就評定或評估爭議的訟費及附帶訟費,作出命令; (b) 可作出命令將訟費判給該等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或判該等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支付訟費;及 (c) 在原訟法庭信納作出命令判並非該等法律程序一方的人支付訟費屬秉行公正的情況下,可如此作出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