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據第55條組成的規則委員會,可訂立法院規則,規管並訂明就高等法院有司法管轄權的所有各類訟案及事宜而須在高等法院遵行的程序(包括作訴的方法)及常規(包括須在高等法院各登記處遵行的程序及常規),以及規管並訂明該程序或常規所附帶引起或與該程序或常規有關的任何事宜。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根據第55條組成的規則委員會,可訂立法院規則,規管並訂明就高等法院有司法管轄權的所有各類訟案及事宜而須在高等法院遵行的程序(包括作訴的方法)及常規(包括須在高等法院各登記處遵行的程序及常規),以及規管並訂明該程序或常規所附帶引起或與該程序或常規有關的任何事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