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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第54條訂立法院規則的權力,包括訂立規則以規管以下事宜的權力:某些特定事實的證明方法,可在行使民事司法管轄權的上訴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提供該等特定事實的證據的方式,或在有任何與該等法律程序相關連的申請或在該等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作出的申請提出後,提供上述證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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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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