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即使憑藉任何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為待決的民事法律程序或預計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而擬備或與法律意見的取得或給予有關而擬備的文件,在某些情況下享有免予披露的特權,憑藉本條訂立的規則仍可作出規定 —— (a) 使法庭能在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就醫療事宜或其指示所指明的任何其他類別事宜,指示有關各方或其中一方或多於一方,須個別在指定日期(或按照規則而經准許或同意的較後日期)或之前,以一份或多於一份的專家報告的形式,向另一方或其他各方披露與其擬在審訊中援引作為其案的一部分的該類別事宜有關的專家證據;及 (b) 禁止沒有遵從法庭根據依據(a)段訂立的規則在任何該等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指示的一方,憑藉《證據條例》(第8章)第IV部,援引載於任何專家報告並與該指示所指明的任何類別事宜有關的範圍之內的陳述(不論屬於事實或意見)作為證據,但經法庭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