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高等法院條例 第55C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55C條

有關停止令及通知書的規則

第55C條

(1) 在本條中 —— 停止令 (stop order)指原訟法庭作出的一項命令,禁止就命令所指明的任何保證物採取第(4)款所述的任何步驟; 停止通知書 (stop notice)指一份通知書,規定其所妥為送達的人,不得在未有預先通知送達通知書的人或通知書是代其送達的人的情況下,就通知書所指明的任何保證物採取第(4)款所述的任何步驟;及 訂明的保證物 (prescribed securities)指屬於憑藉本條訂立的法院規則所訂明種類的保證物(包括存於法院的儲存金)。 (2) 根據第54條訂立法院規則的權力,包括藉該等規則作出以下規定的權力 —— (a) 法庭可應任何聲稱有權享有訂明的保證物的權益的人的申請作出停止令;及 (b) 由任何聲稱有權享有訂明的保證物的權益的人送達停止通知書。 (3) 憑藉本條訂立的法院規則,須訂明任何停止令或停止通知書的文本須向何人送達。 (4) 第(1)款所述的步驟 —— (a) 是登記有關保證物的任何轉讓; (b) 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而言,是轉讓、出售、交付、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儲存金或儲存金所產生的入息; (c) 是就有關保證物以派息、利息或其他方式作出付款;及 (d) 就任何單位信託而言,是任何根據該單位信託行使職能的人或團體取得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的單位。 (5) 憑藉本條訂立的任何法院規則,可包括規則委員會認為需要或合宜的附帶、補充及相應條文,並可就不同案件或不同類別的案件,作出不同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雜項及補充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