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條中 —— 停止令 (stop order)指原訟法庭作出的一項命令,禁止就命令所指明的任何保證物採取第(4)款所述的任何步驟; 停止通知書 (stop notice)指一份通知書,規定其所妥為送達的人,不得在未有預先通知送達通知書的人或通知書是代其送達的人的情況下,就通知書所指明的任何保證物採取第(4)款所述的任何步驟;及 訂明的保證物 (prescribed securities)指屬於憑藉本條訂立的法院規則所訂明種類的保證物(包括存於法院的儲存金)。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在本條中 —— 停止令 (stop order)指原訟法庭作出的一項命令,禁止就命令所指明的任何保證物採取第(4)款所述的任何步驟; 停止通知書 (stop notice)指一份通知書,規定其所妥為送達的人,不得在未有預先通知送達通知書的人或通知書是代其送達的人的情況下,就通知書所指明的任何保證物採取第(4)款所述的任何步驟;及 訂明的保證物 (prescribed securities)指屬於憑藉本條訂立的法院規則所訂明種類的保證物(包括存於法院的儲存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