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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4條

第4條

第(1)款所述的步驟 —— (a) 是登記有關保證物的任何轉讓; (b) 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而言,是轉讓、出售、交付、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儲存金或儲存金所產生的入息; (c) 是就有關保證物以派息、利息或其他方式作出付款;及 (d) 就任何單位信託而言,是任何根據該單位信託行使職能的人或團體取得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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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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