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儘管有第49及52A條的規定,根據第54條訂立法院規則的權力,包括以下權力:即作出規定,使司法常務官可在該等規則指明的情況下 —— (a) 否決任何依據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作出的訟費命令而評定的全部或部分訟費; (b) 否決本須根據第49條就經評定的訟費而支付的利息的全部或部分,或縮短須為之支付該等利息的期間或調低第49條訂明的該等須予支付的利息的利率;及 (c) 調高第49條訂明的須就經評定的訟費或評定費支付的利息的利率。
高等法院條例 第1條
儘管有第49及52A條的規定,根據第54條訂立法院規則的權力,包括以下權力:即作出規定,使司法常務官可在該等規則指明的情況下 —— (a) 否決任何依據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作出的訟費命令而評定的全部或部分訟費; (b) 否決本須根據第49條就經評定的訟費而支付的利息的全部或部分,或縮短須為之支付該等利息的期間或調低第49條訂明的該等須予支付的利息的利率;及 (c) 調高第49條訂明的須就經評定的訟費或評定費支付的利息的利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