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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5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本條中 —— (a) 中期付款 (interim payment)就任何法律程序的某一方而言,指因該一方可能被判須負法律責任向該等法律程序的另一方支付或為使該另一方得益而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債項或其他款項(訟費除外)而作的付款(如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法庭作出的最終判決或命令是判該另一方勝訴);及 (b) 凡提述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包括提述為進行該等法律程序而擔任該等法律程序的一方的起訴監護人或監護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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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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