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本條所適用的法律程序可由官方按照《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提出或可由任何人按照該條例針對官方提出的範圍內,本條對官方具約束力。
高等法院條例 第6條
在本條所適用的法律程序可由官方按照《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提出或可由任何人按照該條例針對官方提出的範圍內,本條對官方具約束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