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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高等法院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法院規則可就本條適用而又經原訟法庭作出判決的損害賠償訴訟作出規定,使法庭能在訂明的情況下將以下的損害賠償判給傷者 —— (a) 假定傷者不會罹患該疾病或出現該惡化情況而評估的損害賠償;及 (b) 傷者如罹患該疾病或出現該惡化情況便會在將來的日期獲得的進一步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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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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