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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租契條例 第1條

政府租契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 —— (a)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期滿的下述政府租契 —— (i) 凡將新九龍或新界任何其他部分的土地以75年的年期批租和載有再續一個年期的權利的政府租契;及 (ii) 附表所指明的每一地段的政府租契;以及 (b)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期滿的下述政府租契 —— (i) 凡將香港(新界除外)的土地以99年的年期或75年的年期批租和載有再續一個年期的權利的政府租契;及 (ii) 凡將新九龍或新界任何其他部分的土地以21年的年期批租和載有再續一個年期的權利的政府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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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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