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 —— (a)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期滿的下述政府租契 —— (i) 凡將新九龍或新界任何其他部分的土地以75年的年期批租和載有再續一個年期的權利的政府租契;及 (ii) 附表所指明的每一地段的政府租契;以及 (b)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期滿的下述政府租契 —— (i) 凡將香港(新界除外)的土地以99年的年期或75年的年期批租和載有再續一個年期的權利的政府租契;及 (ii) 凡將新九龍或新界任何其他部分的土地以21年的年期批租和載有再續一個年期的權利的政府租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