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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 第3條

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 第3條

環保署署長可宣布受管制物質為受管制製冷劑

第3條

環保署署長可以憲報公告宣布任何受管制物質為本規例所指的受管制製冷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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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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