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計劃及周年預算
第5B條
(1) 保監局的財政年度,由每年的4月1日開始。 (2) 然而,保監局的首個財政年度為符合以下說明的期間 —— (a) 於《修訂條例》第15條的生效日期*開始;並 (b) 於隨後的3月31日終結。 (3) 保監局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將下個財政年度的事務計劃,呈交財政司司長批准。 (4) 任何財政年度的事務計劃,須指明 —— (a) 保監局在該年度的活動的目標; (b) 為達致該等目標而需進行的活動的性質及範圍;及 (c) 保監局在該年度的收支的預算。 (5) 財政司司長須將已根據第(3)款批准的事務計劃所指明的預算的文本,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