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財政計劃或財政方案
第35AA條
(1) 如按保監局的意見,某獲授權保險人的資本額(按照根據第129條訂立的規則所釐定者) —— (a) 少於該保險人的訂明資本額;或 (b) 有變得少於該保險人的訂明資本額的風險, 則第(2)款適用。 (2) 保監局可藉向上述保險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該保險人 —— (a) 在保監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向保監局呈交令該保險人的財政狀況重回良好狀態以及為以下目標而制訂的計劃 —— (i) 就第(1)(a)款而言——使該保險人的資本額不少於該保險人的訂明資本額;或 (ii) 就第(1)(b)款而言——防止該保險人的資本額變得少於該保險人的訂明資本額; (b) (如該保險人已根據(a)段呈交計劃,但保監局認為該計劃有所不足)對該計劃提出令保監局滿意的修改;及 (c) 執行獲保監局接受為足夠的該等計劃。 (3) 如按保監局的意見,某獲授權保險人的資本額(按照根據第129條訂立的規則所釐定者) —— (a) 少於該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額;或 (b) 有變得少於該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額的風險, 則第(4)款適用。 (4) 保監局可藉向上述保險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該保險人 —— (a) 在保監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向保監局呈交為以下目標而制訂的短期財政方案 —— (i) 就第(3)(a)款而言——使該保險人的資本額不少於該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額;或 (ii) 就第(3)(b)款而言——防止該保險人的資本額變得少於該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額; (b) (如該保險人已根據(a)段呈交方案,但保監局認為該方案有所不足)對該方案提出令保監局滿意的修改;及 (c) 執行獲保監局接受為足夠的該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