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監局具報終止委任的責任
第64R條
(1) 獲授權保險人如終止任何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的委任,須在委任終止的日期後14日內,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該項終止委任。 (2) 獲授權保險代理機構如終止任何持牌保險業務代表(代理人)的委任,須在委任終止的日期後14日內,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該項終止委任。 (3) 獲授權保險經紀公司如終止任何持牌保險業務代表(經紀)的委任,須在委任終止的日期後14日內,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該項終止委任。 (4) 在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負責人的委任終止的日期後14日內,該機構或公司須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該項終止委任。 (5) 保監局在接獲第(1)、(2)、(3)或(4)款所指的具報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修訂根據第64O條備存的登記冊中的有關詳情。 (6) 任何人違反第(1)、(2)、(3)或(4)款,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