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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 第64S條

保險業條例 第64S條

更改業務系列的申請

第64S條

(1) 持牌保險中介人可向保監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可該中介人更改其牌照所指明的業務系列。 (2) 凡 —— (a) 有以保監局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請;及 (b) 訂明費用獲繳付, 保監局可認可申請人更改業務系列。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附有根據第129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的詳情。 (4) 保監局除非信納,有關申請人屬進行經更改後的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否則不得認可該項更改。 (5) 保監局須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將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的結果,告知申請人。 (6) 如有關申請遭拒,有關通知須載有說明拒絕理由的陳述。 (7) 保監局須在根據第(2)款給予認可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修訂根據第64O條備存的登記冊的任何有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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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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